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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复工复产期间物业管理区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点和政策指南

来源:转载  作者:  更新时间:2020-3-11 13:40:19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了《复工复产期间物业管理区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点和政策指南》。旨在指导和帮助全国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对疫情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了解和运用税费减免延交、援企稳岗等优惠支持政策。


本《指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办公室《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新冠肺炎流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写字楼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指引》《产业园区物业管理区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操作指引》《疫情期公共建筑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技术指南(试行)》等文件编写。   


由于编写时间仓促,如有不当之处,请予指正。在使用过程中,各物业服务企业可结合实际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并注意总结有效经验做法,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秘书处(邮箱:support@ecpmi.org.cn),以便进一步更新完善编写委员会

 

编写人员:李书剑、李健辉、林常青、宋安成、刘志立、刘一文、戴子森、宋宝程、史文军、王帅、刘立华、高婧


一、复工复产期间物业管理防控要点


1.物业服务企业如何组织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要成立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物业服务领导小组,由企业领导牵头负责,企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统筹有序安排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制定防控方案及应急预案,及时了解企业在管项目所属地区的疫情防控政策规定,确保疫情防控人员、物资、经费能够满足配合相关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以大局为重,认真履行联防联控职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不信谣、不传谣,及时排查整改物业管理区域和企业内部输入性、流动性、聚集性风险。


2.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哪些日常服务项目?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所属地区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要求和疫情防控实际情况,积极支持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不得随意对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设置条件和障碍,延缓开工时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客服、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绿化保洁、秩序维护等日常服务工作,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工作的正常开展。


3.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做好员工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加强员工健康教育、做好员工健康管理、实行健康状况报告;所有工作人员在岗时应全程佩戴防护口罩,按照分区作业的原则实行24小时轮流倒班和值班制度;分散就餐并减少员工聚集,做好员工的个人防护工作,尤其是对门禁岗位、垃圾处理岗位、消杀岗位、与隔离人员接触岗位四个易感岗位员工做好重点防护,避免产生交叉感染。关心关爱员工心理健康,及时疏解心理压力;及时掌握缺勤人员健康状况。应加强员工集体宿舍清洁消毒和员工个人卫生管理,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对集体宿舍住宿的员工,可采取外出登记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采取措施降低员工宿舍居住密度。


4.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做好疫情防控宣传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保持疫情防控信息沟通机制有效,与复工复产的企事业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确保有关疫情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复工复产后疫情防控知识科普宣传,使人员能够充分了解防控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5.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做好物业管理区域进出管理工作?


(1)工作区域。各出入口应设置防控卡点,防控卡点实行24小时人员值班制度。无门卫值守的出入口暂时关闭。加强工作区域人员和车辆进出登记管理工作;应暂时停用触摸式人员身份识别设备,采用其他方式对进出人员进行登记;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时,应在入口处对人员检测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人员较多时,可在复工复产的企事业单位楼宇入口处进行体温检测,检测体温超过37.3℃时,应隔离报告并禁止进入工作区域;要尽量减少非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人员进入本区域,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应检测体温,并询问来源地、工作单位、接触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等情况,符合要求者方可进入。


(2)出现疫情传播并划为疫区的物业项目。可按照要求采取疫区封锁措施,限制人员和车辆的进出;协助有关部门关闭物业管理区域内影院、新商业等公共场所;必要时按当地政府要求通知物业管理区域内企业暂时停工。


(3)对于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应首先做好疏导和解释工作,仍不配合的可禁止其进出物业管理区域、上报社区街道,严重影响秩序的,应及时上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6.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做好公共区域疫情防控工作?


室外公共区域清洁和消毒。应按要求对室外公共区域进行消毒。进行物业管理区域消毒作业前,应提前告知复工复产的企事业单位,做好人员防护工作。


室内公共区域清洁和消毒。应加强停车场、设备间、大堂、走廊、卫生间、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的清洁消毒管理和空气流通。应重视门把手、门禁和电梯控制面板、楼梯扶手等常触易传染病毒部位的消毒工作。应适当增加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的消毒次数,做好消毒记录并公示。


电梯消毒。电梯轿厢和电梯门应每日不少于3次使用消毒液或医用酒精喷洒擦拭消毒并记录。电梯轿厢通风系统应处于常开状态,并确保正常使用。发生疫情病例的建筑物,所有电梯轿厢、井道、层站和电梯机房,应全面消毒后再使用。


保障洗手设施正常运行。工作场所应设置洗手设备保持正常运行。如无洗手设备,应配备免洗消毒用品。


规范垃圾收集处理。在公共区域设置口罩专用回收箱,加强垃圾箱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加强垃圾分类管理,及时收集、清运并做好清洁消毒工作。


公共活动设施消毒。公共座椅、健身器材等室外休闲活动设施要保持清洁卫生,每日进行消毒并记录。


7.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做好疫情期间餐厅管理?


适当延长餐厅供餐时间,通过错峰就餐、分散用餐、送餐等方式减少人员聚集;避免面对面就坐,最好是同向坐,相隔距离一米以上。加强循环使用餐具清洁消毒,不具备消毒条件的要使用一次性餐具。


8.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做好空调和通风设备的使用和消毒?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系统管理指引》要求,进行有关空调通风系统日常运营管理。要根据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配置情况及使用要求,通过开启送排风系统、提高空调系统新风量、合理开启外窗等手段,最大限度地增强建筑物的通风换气能力。要根据空调使用要求和疫情非常时期的特殊情况,增加过滤器的清洁消毒和更换频次。


地下车库的通风系统应增加开启频次,确保区域内空气流通。


9.物业服务企业应如何做好人员聚集场所管控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工作场所、会议室、餐厅、电梯、卫生间、通勤工具等人员聚集区域,应设专人负责定期消毒;应引导人员使用通道、电梯、楼梯时有序排队,保持适当间距;应减少会议次数,控制会议规模、缩短会议时间,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提倡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建议复工复产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的工作方式。


10.物业管理区域发现疑似症状人员及单位,应如何应对处置?


发现疑似症状人员后,立即隔离其工作岗位和活动区域,并根据医学观察情况进一步封闭其所在的办公室、车间等办公场所以及员工住处等生活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封闭相关区域并进行消毒,同时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对其活动场所及使用物品进行消毒。配合有关方面做好密切接触者防控措施。


发现确诊病例后的单位,要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协助相关部门进行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和疫点消毒等工作。疫情播散的单位,要实施内防蔓延、外防输出的防控策略,根据疫情严重程度,暂停使用工作场所,待疫情得到控制后再恢复使用。


二、复工复产期间政策指南——人力资源篇


1.员工被传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的医疗期如何计算?


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员工被确诊为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则从其被确诊之日起执行医疗期政策,其隔离时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根据有关规定,医疗期应按以下标准执行:(上海等地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当地的医疗期标准)


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20年1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1月5日至4月4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员工在医疗期可以获得什么医疗待遇?


依据国家卫健委和财政部发布的政策,对于因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享有以下医疗待遇:

(1)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2)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3)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但是,如果员工没有参加医疗保险,则应当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待遇费用将由单位承担。


3.员工被政府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的,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第一条中也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的第三条中规定,“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所以,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4.如果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应该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第一条中规定,“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所以,如果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应当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5.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延长假期吗?


鉴于疫情形势,为了更好地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让员工有更长的时间在家休息,减少感染的可能性,用人单位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基础之上再延长假期。


在国务院放假通知基础之上的用人单位自行决定延长假期,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以年休假方式安排的,则该延长期间为年休假,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如果按照年休假方式延长假期的,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相关员工,并确保员工收到通知。

(2)以补休方式安排的,则该延长假期即为原有加班的补休,单位也应当向员工支付正常的劳动报酬。

(3)以轮休调休方式安排的,则该延长假期应当纳入综合计算工时之周期,进行工作时间的计算。单位可先行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劳动报酬,然后纳入2020年度的综合计算工时进行工作时间数的结算。

(4)以待岗方式安排的,应当与员工协商确定待岗期和工资待遇,并以协议的方式确定。

(5)以停工、停产、歇业方式安排的,则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1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劳动者付出了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支付生活费。


但是,如员工在单位放假之前已经申请并获得批准有假期,应当作如下调整:

(1)员工之前已经申请事假的,则该事假应当撤销,纳入公司正常放假(包括国务院延长的假期在内)处理。

(2)员工之前已经申请病假的,若该病假超出公司放假安排的,则公司可继续执行病假待遇,若该病假假期在公司放假期内的,建议按照公司放假处理。


6.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口罩吗?如不能提供,员工可以拒绝上班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但对于一般行业的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


所以,一般行业及岗位的员工不能以单位未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工作。但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条(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因此,对于积极返工的员工,在不能自行供给口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主动提供,以保证防疫期间员工的人身安全,也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和爱护,有利于员工安心工作。


7.企业员工能否拒绝在政府公布的复工日期后复工,如员工拒绝到岗工作用人单位可以怎么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条中规定,“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所以,如并非由于疫情防控措施、自身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到岗工作的,用人单位劝导无效的,可以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按照法定程序对员工予以处罚。


8.对于因疫情原因未及时回公司上班的员工,应如何处理?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职工,其未能及时返司的原因可能是在隔离,或在治疗,或因疫情而无法乘坐交通工具(如湖北多地航班、火车停运),则应当分别对待,不可一刀切。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职工,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安排加班劳动者补休以及鼓励员工无薪事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单位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单位应当按照当地规定支付基本生活费,如北京的规定是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回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9.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以,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的,不属于工伤。


10.企业如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停工的,员工工资该如何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11.用人单位可否拒绝曾患病的员工回单位上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所以,如果员工已经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用人单位不可以此拒绝其回单位上班,这种行为涉嫌用工歧视。


12.对于劳动纠纷,受疫情影响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仲裁,或仲裁机构难以在法定期限内审理案件,应如何处理?


根据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通知,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根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三条规定,可以分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时效中止。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审限顺延。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13.对于劳动纠纷,受疫情影响涉及诉讼时效,应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相关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虽然有疫情的存在,但并不代表全部合同的履行都发生了不可抗力,故应当收集证据以证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因疫情这种不可抗力事件,且发生在诉讼时效6个月内的,则可主张不可抗力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三、复工复产期间政策指南

——政策扶持篇


(一)财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多条政策,政策涉及关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与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的主要有以下条文: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四、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此上述公告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物业服务企业,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二)企业扶持政策


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出台了疫情期间对物业服务的补贴政策。比如深圳市、杭州市等地明确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在管面积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给予两个月补助。湖北省对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小区在管户数每月15元的标准给予3个月财政补助。成都市规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独立法人物业服务企业可获30%不超过10万防疫物资补助。


海南省对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在管户数每户10元/月的标准补助给企业两个月,还要求切实保障物业防疫物资供应。将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防疫物资纳入全省防疫物资统筹分配范围,通过集中配发、特许优先购买等方式,充分保障物业防疫物资供应。浙江省多条新政支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要求各地要积极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政府争取相应补助,争取按照生活服务类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参与疫情防控一线的医护、环卫、公交、物业等行业公租房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实物房源的,减免1至3个月租金。以及对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及运营管理单位因疫情防控额外产生的物资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支出予以适当补助。


其他地区虽未明确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扶持政策,但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适用各地政府对企业的各大支持政策。比如上海市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减轻企业负担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确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以及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四川省《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从减负、金融、财税和稳岗各个方面给予企业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把握好当地对企业的扶持政策,尽力降低疫情对自身的影响,以度过此次疫情的难关。

 

四、复工复产期间政策指南

——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1.增值税方面


(1)作为物业服务企业,2020年2月份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进一步延长到28号之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确认的期限是否也会延期?

答: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规定,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将进一步延长至2月28日,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的期限也相应延长至2月28日。


(2)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文件免征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3)在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买来发给员工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水,酒精等防护用品,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适用“用于集体福利”而无法抵扣?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所谓合法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门发行的行政性票据),财务上可以列入员工的集体福利,在疫情期间,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某物业服务企业为员工购买口罩5万个,价值11.3万元,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价款10万,税款1.3万,那么,该购买口罩取得的进项1.3万,可以在企业申报的销项税款中进行抵扣。


(4)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为了公共区域消杀消毒所购买了防疫物质,但是拿不到增值税发票,这种情况还能以什么凭证做增值税的扣除?


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疫情期间购买的口罩、酒精,防护服,消毒水,护目镜,体温枪等防护用品,属于特殊时期的劳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


(5)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是不是要先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第9号文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企业所得税方面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二、三条中提到的物品和货物是否有具体范围?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二条涉及所得税捐赠什么物品可以享受全额扣除政策的问题。根据2020年9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只要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捐赠,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并且这些捐赠的用途是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即可享受全额扣除政策。即税收政策只强调捐赠的用途,而不限制捐赠了什么物品和货物。


(7)物业服务企业和员工个人发生符合条件的捐赠,全额扣除时,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扣除,超过部分是否可以结转?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文,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全额扣除。如果出现亏损的,不足抵扣,可以按照规定亏损正常结转。个人所得税方面,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政策框架下,尚无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相关规定。因此,个人捐赠是不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


(8)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为保障员工的自身安全给员工发放的购买口罩的费用,能否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公司给员工购买防护物品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直接发放现金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例:某物业公司在疫情期间,按实际使用量和口罩市场价,规定给每个员工发放200元/人的现金,员工300人,用于员工购买口罩防控疫情,共计费用6万元。在财务上可以列支员工的福利费开支,按扣除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方面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文件里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都包含什么内容?


答:考虑到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很多,政策上难以将他们一一正列举,因此原则上,只要是与防控疫情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物资,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享受财税2020年10号公告有关免税的规定。


(1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问题,涉及的征管、政策问题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如:单位员工把捐款给公司,由公司统一捐赠,个人怎么在计算个税时候税前扣除?个人捐赠的口罩等防护用品如何确认金额?


答:可以参照,本次疫情个人捐赠全额扣除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例:某物业服务企业在此次新冠肺炎期间,组织员工向某基金会捐赠人民币10万,其中公司捐赠7万元,员工张三个人捐赠1万,李四捐赠1.5万,王五捐赠5千元,某基金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收据,金额10万元,那么员工张三等可以在计算个税时,可以凭据以上票据进行税前扣除捐赠的金额。


(11)在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和员工购买并捐赠的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按照什么金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捐赠口罩、防护服等物资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同时,根据公益捐赠的有关制度要求,接受物资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相应的办法确认捐赠防护用品的市场价格。如,在个人购买物资的时间与实际捐赠的时间很接近的情况下,公益性社会组织会按照购买价格确定物资市场价格。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市场价格会取得捐赠者的确认。因此,捐赠者可以按照与公益性社会组织确认的物资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


(12)物业服务企业的员工和公司法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疫情防控的地区进行了捐赠,由于公益性社会组织因故无法及时开具票据,但承诺过一段时间再开具票据,这样情况还能享受个税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如果个人在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赠之日起的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即可。


4.社保和医保及住房公积金方面


(13)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是否有相应的缓交免交方面的措施和政策?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件)的规定,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可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不超过3个月,也就是说减征政策可以执行到4月份。湖北省对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各地的减免政策统一从2020年2月开始执行,不得延后执行,终止月份按各省份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1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限?


答:各地的减免政策统一从2020年2月开始执行,不得延后执行,终止月份按各省份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各地确定的减免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突破11号文件规定的上限。具体来说,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可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不超过3个月,也就是说减征政策可以执行到4月份。湖北省对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也就是说免征政策可以执行到6月份。


各地的减免政策要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15)此次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了差异化政策,具体适用对象是怎么划分的?


答:此次出台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份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湖北省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16)物业管理行业划型标准是什么?


答:确定企业划型是精准实施减免政策的前提。按照工信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划分类型。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尚未明确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型。二是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划型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参保企业对划型结论有异议的,可提起变更申请。政策执行期间,新设企业要按时办理参保手续,各地要对新参保企业及时做好划型,确保其按规定享受相关减免政策。


(17)有的参保单位2月份已经缴纳了三项社会保险费,得知所在地区实施了减免政策后,能否退还2月份应减免的单位费款?


答:对于已征收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对于减免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对于中小微企业,各地可按程序批量退费,参保单位无需提交申请或报送相关资料;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会充分尊重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18)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是否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19)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将于2020年4月30日到期,许多企业比较关心到期后这一政策是否会延续?

答:将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具体实施方案由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0)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是否影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续?


答: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会影响人员正常流动,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关系转移接续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其中,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仍按缴费基数12%的比例转移统筹基金。  


(21)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力度大、范围广,是否会对社保基金运行及社会保险待遇发放产生影响?


答: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是在充分考虑三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基金结余的基础上制定的,总体上基金支撑能力较强,减免政策实施后可保证制度及社保基金正常运行。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确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此外,将继续推进社会保险的省级统筹工作,继续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2020年的调剂比例提到4%,以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力度。


(22)各地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执行期限?


答: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明确规定,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统一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超过5个月,具体终止月份按照各统筹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减征政策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23)有的参保单位2月份已经缴纳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得知所在地区实施了阶段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后,能否退还2月份多缴的单位费款?


答:在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对于2020年2月已经征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关部门将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费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相关部门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如参保单位愿意,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


(24)住房公积金方面,是否有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


答: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提出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三项阶段性支持政策。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要连续计算,不影响每个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职工,特别是对一线的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因疫情需要来隔离或者暂时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同样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


(25)疫情期间国家出台的主要税收政策有哪些?



 



注意啦!复工复产期间物业服务企业法律援助和政策咨询平台上线啦!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帮助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疫情造成的合同履约、物业服务现场管理、劳资关系、财税政策等法律问题、了解并运用税费减免延交、援企稳岗等优惠支持政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积极建立法律咨询和援助路径,从即日起至疫情结束期间为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员单位和各地方物业管理协会提供线上法律援助和政策咨询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服务

 

(一)服务方式

1、电话咨询:拨打“4008270021”进行咨询;

2、远程会议指导:在充分的电话或网络咨询后,需要召开会议的,可以通过钉钉APP视频会议方式提供远程援助。

 

(二)线上公益培训

对象: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

内容:复工复产期间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政策分析和法律风险防范;

 

(三)援助热线

中国物协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卢琦文   电话:15378702808

中国物协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委员单位

法眼云律网络集团有限公司   

全国热线:4008270021

联系人:杨建萍  16673100911 

 

二、法律咨询服务

 

(一)咨询方式

方式1 登录“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微信,点击微信右下角菜单“政策咨询”参与。 

方式2 登录“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官方网站,点击上方“法律政策咨询”栏目参与。 

方式3  扫描或长按下方二维码,进行咨询。



中国物协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将于48小时内一对一回复咨询问题。

 

(二)联系方式

 

中国物协法律政策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单位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宋安成:13916190880  

刘一文:13918539300

电   话:021-20511000  


重要提示

 

最近,各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投身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第一线,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得到了政府、社区、业主及新闻媒体的高度评价。但近期我协会收到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方面转来的信函,反映个别物业服务企业不作为乱作为甚至乱收费的行为,有的还被地方主管部门处罚。尽管经初步了解,绝大多数是非会员单位,但必须引起重视。为此提示提醒各会员单位要以大局为重,必须认真履行联防联控职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不信谣、不传谣,切实做好企业自身员工防护工作,为打赢这场疫情攻坚战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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